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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益出租房地 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近來有民眾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於出售時,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規定,分別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或前5年內不得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之限制,即使將房地出租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仍屬供出租使用,不符前述規定,應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仍會辦理清查,如查得出售前1年或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使用情形重新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徵土地增值稅差額稅款。請民眾填寫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時,一定要如實切結,避免造成事後補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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