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已購買預售屋基地,目前還沒蓋好房屋,近期要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預售屋及土地後,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應留意預售屋之建造進度,必須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才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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