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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稅賦大不同


(臺中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家中的農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再移轉時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取得農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仍停留在前手取得的原地價,實質上為延緩繳稅時間。嗣後土地如果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係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自100年6月25日起持有大雅區A地號農業用地,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手取得的原地價為8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該地於111年6月30日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且經主管機關認定屬細部計畫已完成,可以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已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嗣後陳先生於112年1月30日出售土地,則應以前手取得之原地價,即89年1月之公告土地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該筆土地自89年起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取得農業用地後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亦可能面臨須將之前累積延緩課徵之土地增值稅1次繳納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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