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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年齡下修18歲,「一生一屋」要注意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滿足有多次換屋者之需求,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除了「一生一次」外,如另符合5條件可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規定。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其條件除已適用過「一生一次」外,尚須符合:(一)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二)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6年以上(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四)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五)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0平方公尺。


稅捐處特別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所以自112年以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地上房屋為18歲以上子女所有,或僅有18歲以上子女設立戶籍登記,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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