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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土地移轉僅能按房屋應繼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繼承土地及房屋,土地已辦竣繼承登記,但地上建物未辦理繼承時,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依土地所有權人繼承房屋之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為民法第1147條所明定,土地部分既已辦竣繼承登記,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當受理,而房屋雖未辦繼承登記,實際上應為各繼承人所有,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以土地所有權人繼承房屋的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舉例來說,A君繼承土地全部,地上房屋應繼分為4分之1,A君出售土地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比例為房屋應繼分4分之1,也就是土地的4分之1面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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