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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移轉符合四要件 免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通行的道路,移轉時符合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得徵收」、「完成使用地編定」及「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書」等4要件,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上述要件中「供公共設施使用情形」應與「使用地編定」相符,例如王先生持有1筆作公眾通行道路使用的土地,但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因土地使用情形與使用地編定不相符,必須先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符合土地使用性質的「交通用地」後,並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才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稅務局提醒,需用土地人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8個月,倘嗣後因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證明書立即失效,稅務局已於網站設有「非都公設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專區」,提供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常見問答、核發辦法及相關申請表單等,歡迎市民朋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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