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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成屋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時,發現有一民眾出售100年及101年取得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申報時逕以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1萬餘元。經該分局輔導所得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民眾提示相關資料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377萬餘元,並自行補繳111萬餘元。


該分局說明,如為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有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最後呼籲,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價可供參考,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權利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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