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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自5月10日起展開清查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今(112)年5月10日起,將針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下簡稱視為農地)列管案件展開清查作業,檢查列管土地是否有繼續作農業使用。


所謂視為農地案件,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於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取得視為農地之土地承受人,於持有期間必須維持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則必須在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倘期限內未改善,或已改善但又再發生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則日後再移轉時,縱使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上述視為農地務必維持作農業使用,有未作農業使用違規情形,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時,亦須合併計算,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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