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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不能作為檢舉逃漏稅捐事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舉發逃漏稅捐時,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及漏稅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檢舉人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


該局指出,近來接獲民眾僅以租屋平台或租賃廣告取得公開出租資訊,逕自舉發房東涉嫌漏報租賃所得,前述公開出租資訊並非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是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需敘明房東(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門牌號碼及樓層、租賃期間、每月租金金額,並提供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如帳戶存摺、支票、匯款單或現金簽收紀錄)等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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