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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之農地,其信託利益之贈與並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其子,是否適用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訂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1,該項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其贈與標的為「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情形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亦與該條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之要件不合。故王先生以其名下農地成立他益信託,並將該信託利益贈與其子,並不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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