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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


(臺中訊)二親等親屬間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以「贈與」方式進行則需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或40%稅率累進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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