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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其提列折舊及出售時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位乘人小客車,可列報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稅法訂有限額,其超提之折舊額不得列報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但經營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又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5日購置乘人小客車1輛60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100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財務會計依實際成本計算每年提列折舊額10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小客車的折舊額是416,666元[(100萬╳(250萬元÷60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09年12月31日以450萬元出售該部小客車,其出售損益計算應以售價450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500萬元,核算出售損失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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