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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依監理站規定期間「驗車」,很重要!


王小明接獲稅務局裁處其車輛罰鍰裁處書,非常訝異!經向稅務局查詢,原來是車輛因逾期未「驗車」,監理機關已註銷其「牌照」,又開車超速經警方查獲違規,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稅務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車主注意:車輛被註銷牌照後,有「復駛」需要時,請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繳牌及清欠,申領「臨時牌照」,再開車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以免受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應按期限繳稅及驗車,繳納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轉帳納稅」,簡捷便利,又可避免疏失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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