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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未繳要注意,當心銀行存款被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稅款,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之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不繳納者,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署所寄發之傳繳通知書仍不繳納,行政執行署會對納稅義務人銀行帳戶存款進行強制執行。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皆是執行標的,且執行金額除本稅加徵滯納金外,還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因此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增加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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