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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具體事證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僅描述○○補習班漏報人數、○○診所收取高額自費項目收入或房東收租金未申報,涉嫌逃漏所得稅等,惟皆未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分局說明,對於受理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已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並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勿用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檢舉人以任何形式檢舉,即應提出具體證據,如內容事證不完備,或依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而提出檢舉,經稽徵機關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依上開要點規定,得免議存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時,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檢舉逃漏稅信箱陳述檢舉內容,並上傳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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