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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所有寺廟教堂用地,興建期間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已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取得為興建寺廟或教堂用地,登記於其名下專供其使用,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寺廟或教堂用地,興建期間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向土地所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但若土地登記為私人名義所有,或未與其寺廟、教堂相連或同一範圍之教徒活動中心、辦公室及供教徒受訓使用之宿舍用地,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寺廟或教堂取得建造執照核發後逾期未開工,執照經作廢者,視同未興建,應即恢復徵收地價稅,並補徵原免徵地價稅款。如建造執照核發後已動工興建,但逾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仍未完工,執照經作廢者,應自主管建築機關核定期限之次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符合減免條件者,請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經核定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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