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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房屋報繳契稅


臺中訊)地主丁小姐來電詢問,由她提供土地,建商出資建屋,簽訂合建分屋契約,要課契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係屬交換行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主因合建分屋取得建物,若交換取得房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就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倘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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