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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不去領件也會發生送達效力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反映112年牌照稅稅單寄到其戶籍地,因没有人在家,稅單寄存郵局通知領取,本人也一直没有去領,因此不知道要繳稅,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之傳繳通知書,才知道已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對此提出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規定,郵差遞送稅單,碰到本人、同居人或受雇人都不在之情形,可以將文書放在自治機關、警局或郵局,再作2份通知書,1份黏在門上、1份放進信箱,通知收件人領取。此時不論應受送達人有没有去領取,均自寄存之日起生效。稅單既已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如未依限繳納,該局依法即應續行移送強制執行作為。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除本人親自簽收外,如果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可以將文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如都没有碰到上述人員,可以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若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役中,稅單也可以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而在監服刑者,則可囑託監所長官為之;另「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或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者」,亦可以公示送達方式代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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