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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繳納責任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寄送一份地價稅繳款書,如果未設管理人,則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地價稅繳款書」,其他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應納地價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者,多為共有人間對於如何繼承財產無法達成協議所致,若公同共有人只想繳納屬於自己應繼分的稅款,可檢附形成公同共有的法律原因證明(如繼承系統表等)申請就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但分單繳納後,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地價稅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亦即其他公同共有人若未繳納地價稅款,則該分單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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