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8年6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購入預售屋,於110年3月1日建案完工,同年4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111年11月1日出售,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計3年5個月,是否可適用35%稅率計算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始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即房地持有期間應自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110年4月30日起算,並非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及成屋均得成為交易標的,但兩者交易有別,預售屋交易係以預售房地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交易標的,需經建設公司同意換約,買方始能取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移轉完工後房地所有權之權利;成屋交易以房地所有權為交易標的,買方向賣方請求移轉房地所有權,王先生購入預售屋俟交屋後再出售成屋,交易成屋之持有期間應從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日起算,至完成交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不得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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