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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免課遺產稅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係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的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規定的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係以5年內繼承的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或繼承之財產原為免課遺產稅之標的,因無一再課徵情形,就不能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而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的父親於108年6月1日死亡,王先生如期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額11萬元,已繳清遺產稅並辦竣繼承登記。嗣111年2月1日王先生的母親死亡,其母親遺有5年內繼承自王先生父親的A、B二筆土地,A地為一般土地,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B地符合農業用地扣除額之土地 ,屬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未繳納遺產稅之財產,所以王先生母親的遺產稅案得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只有A地。

該局特別提醒,王先生母親繼承自王先生父親之B地,雖無5年內繼承之財產,免課遺產稅的適用,但B地如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可以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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