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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取得土地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之前次移轉現值認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土地登記,嗣後發生贈與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何君將80年8月9日取得之本市潭子區3筆土地於109年7月6日贈與配偶卓君,並於109年8月3日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嗣後發生何君同年12月30日死亡,配偶卓君依規定將該3筆受贈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事隔多年卓君於113年2月1日移轉該3筆土地予他人,其前次移轉現值應為109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核計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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