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列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防止該重購土地於5年內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等其他用途,於每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為期3個月實施重購土地清查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管制期間為5年,以重購土地完成登記之日起算。例如李君新購土地之登記日期為111年11月25日,則該土地之管制期間為111年11月25日至116年11月24日止,期間內若土地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又重購地戶籍如需辦理遷出時,請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特予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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