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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申請自住用稅率 新增設有戶籍要件


(台中訊)房屋稅課徵已有重大變革,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自113年7月1日起民眾要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法規亦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最後一日,變更使用情形申請期限為每年3月22日。即自113年7月1日後,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民眾必須在每年3月22日前將戶籍遷入自住房屋,才能適用自住稅率。

    財政部為減輕自住者的負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供自住,其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1.2%再降為1.0%;另外,如全國歸戶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但自113年7月1日後,自住房屋均應有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完竣,才能適用上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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