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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房屋若超過3戶稅率最高4.8%,這樣做可以節稅


(台中訊)套房包租公注意!房屋稅新制於今(113)年7月1日上路後,原本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作住家使用的免稅房屋,不再無條件免稅,必須是自然人持有,且全國只限3戶可以免稅;其餘不但要課稅,而且將按囤房稅2.0新制認定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將暴增至1.5%至4.8%。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民眾持有超過3戶的免稅住家房屋,目前仍是自己居住使用,則建議善用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為1.2%。所謂自住住家用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無出租、無營業,且供自住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有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限3戶以內。

    該局說明,無論應稅或免稅房屋,稅務局皆須核定房屋使用情形,免稅房屋只是因為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台中市為10萬4千元),所以不發單課稅。而免稅的住家房屋包括「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2.4%~3.6%)。 7月1日以後,超過3戶的免稅自住住家房屋,一定要在明年3月24日(原規定為3月22日,114年適逢例假日遞延)前遷入戶籍。若是原本核定稅率已為1.2%者,該局會主動依電腦資料繼續適用稅率1.2%;但如原本核定稅率為2.4%~3.6%,納稅義務人就必須向稅務局各分局提出申請為「自住住家使用」,稅率才能改為1.2%。

    該局補充,由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是採全國歸戶計算戶數,再對應房屋所在地縣、市之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共有的房屋,除公同共有房屋適用單一稅率1.5%或2%外,持分共有房屋仍歸入各共有人全國持有的總戶數計算。換言之,民眾的免稅房屋即使只有持有一小部分,也會算1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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