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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新購土地5年內不得再移轉、出租、營業或將全戶人員戶籍遷出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納的土地增值稅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當事人退稅後,必須注意5年內不得有將新購土地再移轉、出租、營業或未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等,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情形,否則原本退還的稅款將全數被追補回來。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申請重購退稅的案件,在5年內都會列管,且每年定期辦理清查,多數民眾雖然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土地贈與及交換,甚至被法院拍賣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或一不小心將全戶人員的戶籍遷出,縱使事後再遷回,所有退還之稅款仍需全數追回,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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