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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將其重購地贈與其配偶,是否屬再行移轉?原退還之稅款依法會再被追補嗎?


最近有民眾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將其重購地贈與其配偶,是否屬再行移轉?原退還之稅款依法會再被追補嗎?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所稱新購土地再行移轉,包括買賣、贈與及交換,大部份民眾都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卻都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外,若重購土地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申請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限為5年,才能真正節稅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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