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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繳牌照稅,被查獲使用道路,裁罰新規定


財政部今年6月22日新頒釋令,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車輛,以滯納期滿(限繳迄日次日起30天)後,各該年度行駛公共道路或停放公共道路、路邊收費停車格等情形被查獲,作為列入計算裁罰金額之基準,除納入以前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外,而違規當年度也將依起稅日(通常為1月1日)至查獲日所須負擔之稅額,罰鍰則依前述基準核算納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查獲均處以0.3倍罰鍰,各欠稅年度最高累計裁處0.9倍。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舉例說明:小李有1部車(全年稅額11,230元),欠繳109、110、111年使用牌照稅,於111年8月10日(111年繳納迄日原為4月30日,遇假日展延至5月3日,滯納期屆滿日為6月2日)停在公共道路被查獲,其以前年度於滯納期滿後至該年12月31日之查獲紀錄為:109年曾被查獲1次,而110年未曾被查獲,小李除須補繳各年度本稅外,其裁罰金額計算如下:


1.109年全年欠稅11,230元處以0.3倍的罰鍰即3,369元,


2.111年計算1月1日至8月10日所須負擔之應納稅額6,830元,處以0.3倍的罰鍰即2,049元,


3.該次被查獲罰鍰合計為5,418元(3,369+2,049)。110年度雖不列入裁處,但仍須加徵滯納金。


財稅局提醒民眾,目前稽徵機關及警方已透過各種科技執法方式查緝未完稅車輛,如民眾有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情形,請儘速就近到該局所屬各分局或11處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補發繳款書,並立即繳清稅款,以免被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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