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符合規定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可以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必須符合下列要件及範圍:
一、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
二、 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且於持有期間內未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或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而已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並未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土地承受人如有未作農業使用,倘係屬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果您移轉的農業用地符合上述要件,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勾選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勾選,請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屬符合新所有權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稅務局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