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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借他人使用未稅行駛仍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表示,車輛長期借朋友使用,一時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近日因違規被警察當場查獲,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須處罰鍰,民眾詢問可否以朋友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表示,車輛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未稅行駛公共道路,原則上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除非有車主不明之情形,才會改罰使用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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