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近來接獲林先生反應因車牌遺失,才將名下另一輛車的牌照懸掛後開上路,但兩輛車皆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什麼還會被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轉賣、移用,處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係針對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將本身所有已完稅的車牌互換,此行為屬於「移用車牌」,因此兩輛車皆違反稅法規定,均需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不輕,若牌照遭竊或遺失,千萬不要圖一時之便或抱僥倖心態,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車輛開車上路,以免遭查獲違規受罰,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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