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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應注意贈與時價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贈與高爾夫球會員證之納稅義務人,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國稅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部分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公司股東權益外,尚包含以會員身分於球場打高爾夫球之資格,故此類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其贈與價額之計算應以市場價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未上市(櫃)及非興櫃之A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股贈與其子,贈與日股票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該球場會員證當月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為400萬元,因該公司股票兼具股東權益及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即持有該股票之股東享有擊球權,故應按贈與日當月球場會員證之市場成交價參考行情,申報A育樂公司股票之贈與價值為400萬元,扣除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繳納贈與稅15.6萬元【(4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財產估價相關規定,正確申報贈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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