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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留意住家門首張貼之郵局寄存送達通知書,即時領取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到李小姐來電詢問,因平日外出工作家裡無人接收郵件,雖有看到郵件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住家門首,惟因工作忙碌疏未前往郵局領取,直到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才知有國稅局郵寄之繳款書未繳納,造成欠稅,李小姐質疑既未實際領取,該稅單仍有「送達」效力嗎?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之稅捐稽徵文書多採郵寄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如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委由郵政機關代為送達,並將未送達之公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或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不論領取與否,已生送達效力。


該局表示,稅單一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者,俟滯納期滿後,國稅局將欠稅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除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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