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也就是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多久,都會在當年度收到地價稅稅單,須繳納全年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常有民眾詢問,土地於112年移轉所有權,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要由誰來繳呢?舉例來說,甲先生於112年7月1日出售土地予乙小姐,並在同年8月1日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乙小姐(買方)則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2年地價稅;若在同年9月1日才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甲先生(賣方)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2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能按持有期間比例約定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的私權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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