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惟於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之土地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及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惟此土地已簽約出售,須移轉登記予買受人,應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其繼承人應負履行交付債務之義務並取得請求未給付土地價款之權利。故應列報上開土地為遺產並同額列為債務扣除,另將買受人尚未給付之價款計入遺產總額,依法計課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名下1筆土地,111年2月28日簽約出售予乙君,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惟甲君於111年4月5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於乙君,並尚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則甲君遺產稅應以甲君死亡時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100萬元列入遺產,及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並以尚未收取之價款5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土地有無出售之情形,以正確辦理申報。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