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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替他人投保,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生前替林小姐本人投保之保險,是否會被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尚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本案林父生前為林小姐投保,因該保險之要保人為林父,被保險人為林小姐,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故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林父遺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林父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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