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來電詢問,與配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鄰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設立戶籍,2間房屋的地價稅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土地的地價稅如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無出租、營業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若沒有符合條件者設立戶籍,原則上就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如果相鄰2棟房屋的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房屋經打通使用,可以合併認定為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其中1棟房屋設立戶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要件,2棟房屋的坐落土地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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