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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原經稅捐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戶籍遷出,縱然實際上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依規定應自戶籍遷出後次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核課期5年內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不可不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因個人因素需要將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因戶籍全部遷出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日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仍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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