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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基地內空地出租作停車場使用土地增值稅無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


【雲林訊】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坐落基地之建物做自用住宅用地使用、部分空地出租供停車場使用,土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呢?


雲林縣稅務局指出,空地出租供停車場使用,因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規定,自無優惠稅率之適用,惟其坐落基地建物部分,如經查明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相關條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出租空地按一般用地稅率並根據土地漲價幅度核算,稅率級距為20%─4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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