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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用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的差異



房屋稅和地價稅分別以自住住家用稅率1.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最為優惠,但兩者的適用要件不盡相同,民眾往往很容易混淆,常誤以為房屋稅已課徵自住住家用稅率,則地價稅亦應等同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須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而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則較複雜,除不能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外,還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符合全國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以內、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的面積限制,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方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提醒,不論房屋稅的自住住家用稅率,或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都必須由民眾主動提出申請,兩者審核條件不同,且攸關民眾衡量自身財產配置的優先順序,民眾在申辦時務請注意申請稅目為何,以免平白錯失節稅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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