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後續作自住用地,繼承人須重新提出申請始適用地價稅優惠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父親前陣子過世,由他繼承父親名下的房地,從親戚那邊聽說,土地辦好繼承過戶後還要去申請地價稅優惠,不然11月要繳的地價稅會變多,可是房屋同樣自己家人在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戶籍也沒遷出,仍然要重新申請嗎?
該局說明,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異動後,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新所有權人必須以自己名義另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屬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等要件,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繼承」也屬於土地所有權異動,故該位民眾的父親(原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土地的該位民眾(新所有權人)於向地政機關辦竣登記後,須另行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該局提醒,新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民眾,地價稅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於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於次年開始適用。請民眾多加留意,別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