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者 境內外贈與要課稅
已更新:2021年3月25日

財政部指出,依照遺贈稅法規定,若為我國經常居住者,不管是贈與境外或境內財產給他人,皆適用我國贈與稅10%~20%累進稅率。所謂經常居住者定義涵蓋兩種情況,包括贈與行為前兩年內在台灣有戶籍,或是前兩年無台灣戶籍、但在台住滿365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個人贈與財產給他人,每年可適用220萬元贈與免稅額。不過,若一年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贈與他人財產超過免稅額度時,必須在實際贈與後30天內在國稅局臨櫃或線上申報贈與稅。
因應贈與稅規定,不少民眾會選擇在12月贈與220萬元、隔年1月再贈與220萬元,申報期限即為1月~2月底,如果贈與人有困難無法如期繳清稅款時,可於繳納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期兩個月繳納,若贈與稅額在30萬元以上、無法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分期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贈與稅負為贈與淨額(贈與金額減除免稅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並加徵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稅負;贈與淨額超過5千萬元則課徵625萬元並加徵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
官員舉例,我國A先生雖然在台灣沒有戶籍,但2017~2018年期間在台居住超過365天,屬於經常居住我國者、為我國贈與稅課稅對象。
若A在2019年3月5日將境外美國銀行存款美金10萬元、在台存款新台幣300萬元贈與給兒子,總贈與金額換算下來約新台幣590萬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因此A必須在30天內申報贈與稅37萬元(590萬元減除220萬元免稅額後適用10%贈與稅率),也就是2019年4月3日前申報。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