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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送達不限本人簽收 一樣發生送達效力


每年4、5月為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的繳納期間,常有納稅人拿著過期繳款書到稅務局主張未合法送達,要求重新開立繳款書,經探究後發現多數為納稅人因上班不在家,而繳款書已於開徵前寄送,交由同住家人簽收,此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即使代收人未交付或未如期交付給納稅人本人,仍不影響繳款書已合法送達之效力,逾期未繳納仍需加徵滯納金,逾繳納期限後30日未繳還會移送強制執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繳款書送達的方式並不限於納稅人本人簽收,如果納稅人本人不在應送達處所,可以將繳款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如無法由納稅人本人簽收或其他人員代收,也可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另納稅人如有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時,則可登載公告以為公示送達,同樣為合法送達。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繳款書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繳款書未合法送達,請納稅人依規定期限內完納稅捐,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最高10%的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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