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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符合「留置送達」程序後,無本人簽收仍具送達效力


何謂「留置送達」係指應受送達人(納稅義務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稅單)時,得將文書(稅單)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雲林縣稅局表示,當稅單交由郵差人員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時,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皆可簽收,倘以上人員並無正當理由而拒絕簽收時,該郵差人員只要將稅單「留置」於應送達處所,即產生合法送達效力。


稅務局提醒您,留置送達的稅單,並不會因納稅義務人表示無收到,而失去送達效力,請納稅人務必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納,以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最高10%的滯納金,若又逾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千萬不要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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