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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事業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長照機構也適用


(臺中訊)私人將土地捐贈給財團法人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如該財團法人章程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且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者,移轉時可以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的社會福利事業,是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及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其中也包含了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該局進一步提醒,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須特別注意,取得土地後如有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或遭查獲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利益等情事,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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