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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應注意相關所得稅申報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受處罰

已更新:2022年6月21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110年4月28日新修正(自110年7月1日施行)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6項之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屬獨資、合夥組織者如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房地,該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2.0規定,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申報,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與原先房地合一稅1.0不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鑑於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因此房地合一2.0修正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惟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係於110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相關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民眾如對房地合一稅有不明瞭之處,財政部賦稅署業已建置房地合一稅2.0網路專區,有懶人包及疑義解答供參,或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相關資訊,亦可以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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