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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已更新:2022年4月1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111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有不能如期申報之正當理由,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贈與人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務必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贈與契約書及贈與人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才符合前開延期申報之規定。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向臺北國稅局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延長贈與稅申報期限,除可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之贈與稅延期申報系統於線上申辦(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贈與稅/贈與稅延期申報)。如採線上申辦,應檢附之文件只要掃描上傳即可,紙本無須再寄送主管稽徵機關,不但省時又環保。

  該局呼籲,COVID-19防疫期間,鼓勵民眾多利用網路線上申辦各項業務,減少接觸,降低感染風險,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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