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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有權狀之建物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雖未辦保存登記(無所有權狀),但只要有房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若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同時要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籍滿1年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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