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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實際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法免徵。設置法定空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建築物採光、通風及消防所需,並可避免建築物過度建築,且為申請建築必要之條件,其利益歸屬建築物所有權人,故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不過,財政部於109年發布解釋令,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就不屬於前述規定所稱之法定空地,這類土地如果實際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仍然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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