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為促銷預售屋而臨時搭建之樣品屋、接待中心等,類此房屋均為房屋稅課稅範圍,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搭建定著在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稽徵機關將依其實際面積、構造、總層數等評定房屋現值,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您,如有新、增建房屋,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受罰。拆除後應立即向當地主管稽徵稅捐機關申報,經查實後停止課徵房屋稅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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